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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林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林波,林业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负责人赵云忠,主任。被执行人林波,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林业发,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72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32035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完全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