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林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林波,林业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负责人赵云忠,主任。被执行人林波,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林业发,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72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32035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完全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3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