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民初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朱文生、马招英与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生,马招英,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1361-1号原告朱文生,男,1984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现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马招英,女,1987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现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韩重阳,无锡市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法定代表人钱静江,该公司总经理。原���朱文生、马招英与被告江苏长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朱文生、马招英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朱文生、马招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生、马招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朱文生、马招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梦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