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98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孙某。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3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2016年11月16日、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孙某在其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X房的住所,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在该房间吸毒。2017年3月1日、2017年3月5日,被告人孙某在其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X房的住所,先后2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在该房间吸毒。 2017年3月11日,在李某的指认下,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抓获归案。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 决 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