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602号原告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牧某,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某,内蒙古木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55元,由原告赤峰市大江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