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王玉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王玉明,杨玲,章红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负责人:杨宁,行长。被执行人:王玉明,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杨玲,女,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章红根,男,196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红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杨玲,王玉明,章红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玲,王玉明,章红根应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299959.2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截止至2015年11月26日,利息19944.83元,复息56.38元,罚息7895.16元,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双方约定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合计38380元,执行费39460元,但被执行人杨玲,王玉明,章红根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玲,王玉明,章红根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405695.57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杨玲,王玉明,章红根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