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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林英、吴瑞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英,吴瑞莲,林家广,林广德,龙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英,男,汉族,1932年9月20日出生,住北海市银海区。申请执行人:吴瑞莲,女,汉族,1931年9月9日出生,住北海市银海区。申请执行人:林家广,男,汉族,2007年9月6日出生,住北海市银海区。申请执行人:林广德,男,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住北海市银海区。被执行人:龙光琼,女,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林英、吴瑞莲、林家广、林广德与龙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龙光琼名下位于北海市广东路以西、金海岸大道北侧北海南岸4幢0102号【备案号:430-0084】房屋进行查封、评估。现案外人李艳慧对本案的上述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已受理该执行异议,本案现处于有财产而不能处置的情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海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