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罗贤武与罗来孝、陈春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贤武,罗来孝,陈春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2474号原告罗贤武,男,生于1948年9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陈胜江,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来孝,男,生于1949年9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陈春桃,女,生于1952年4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健,利川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罗贤武与被告罗来孝、陈春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罗贤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贤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罗贤武承担。审 判 长  廖松林人民陪审员  喻文涛人民陪审员  黄美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