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吕锋与张四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锋,张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财保33号申请人:吕锋,男,汉族,1964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申请人:张四军,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吕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四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卧龙路X号房产(产权证号:X)在价值70万元内予以查封,并以担保人吕锋与刘蓉共有的位于原荣昌县昌元镇海棠路红日.海棠静苑X号房屋(产权证号: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锋的财产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4020元,已由申请人吕锋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成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