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执2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欧阳建梅与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建梅,刘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271号之二原告欧阳建梅,男。被告刘文平,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建梅与被执行人刘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阳建梅与被执行人刘文平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文平所有的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4幢23#商铺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文平所有的安福县平都镇观音堂城中花苑4幢23#商铺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福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伟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