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刑更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肖建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建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刑更52号罪犯肖建军,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09)株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096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湘高刑一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0年8月26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6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分别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3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做到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危害;较好地遵守监规纪律,无较大违规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学习纪律,考试成绩良好;在制鞋车缝劳动岗位上,生产劳动积极,劳动态度端正,坚守劳动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定,较好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期内共获综合考核分98.7分(挂档分92.2分)。株洲市荷塘区司法局于2017年4月14日出具(2017)荷矫评估字第045号调查评估意见,建议对肖建军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建军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笫八十三条、笫八十四条、笫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建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令球审判员 莫仁华审判员 徐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