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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学宏、王贵青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宏,王贵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宏。申请执行人:王贵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宏与被执行人王贵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0378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20378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荣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