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6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国成、尚光翠与陈文辉、杨琼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成,尚光翠,陈文辉,杨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6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马国成、尚光翠被执行人陈文辉、杨琼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6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文辉、杨琼芳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文辉、杨琼芳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厚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