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3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蒋伦章、章义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伦章,章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858号申请执行人:蒋伦章,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章义平,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浙江省永康市人,个体户,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1103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章义平在永州市物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有50%的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章义平在永州市物华置业有限公司权益款元。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