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代智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代智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80号原告: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张云河。委托代理人钟应福,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智鹏,男,1995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代智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由原告成都聚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霄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