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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周益初、彭南英、周洁、周淼因与被申请人杨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益初,彭南英,周某1,周某2,杨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益初,男,汉族,1956年6月5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债务人周世兵(已死亡)之父亲。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南英,女,汉族,1957年3月15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债务人周世兵(已死亡)之母亲。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某1,女,汉族,2005年2月4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债务人周世兵(已死亡)之长女。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某2,女,汉族,2007年8月9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债务人周世兵(已死亡)之次女。周某1和周某2法定代理人:汪增慧,女,汉族,1982年2月21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系债务人周世兵(已死亡)之前妻。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闯,男,汉族,1974年4月4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再审申请人周益初、彭南英、周某1、周某2因与被申请人杨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川1502民初66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益初、彭南英、周某1、周某2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 若 梅审判员 肖 红 兵审判员 谭 玉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练杨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