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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付艳申请执行闫玉芹、陈新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闫玉芹,陈新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83号申请执行人付艳,女,1967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被执行人闫玉芹,女,1955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繁荣社区。被执行人陈新佳,女,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大榆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付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玉芹、陈新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人民法院(2017)黑0882执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君审判员 邹丽敏审判员 肖铁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