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戴昱鸿、蔡日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昱鸿,蔡日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8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戴昱鸿,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蔡日椿,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昱鸿与被执行人蔡日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戴昱鸿申请执行人民币41000元,因被执行人蔡日椿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日椿可供执行财产,现剩余债权为4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