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益通、连城县莒溪镇詹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益通,连城县莒溪镇詹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450号申请执行人:林益通,男,1979年01月0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连城县莒溪镇詹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莒溪镇詹坑村。法定代理人:张某,主任。申请执行人林益通与被执行人连城县莒溪镇詹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25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连城县莒溪镇詹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林益通3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执行人员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经评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闽0825执4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林益通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桂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