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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姚晓鸣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02刑初90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晓鸣。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晓鸣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晓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姚晓鸣先后至镇江市京口区朱某律师事务所、圣某有限责任公司、舞某交流中心,采用起子撬锁、扳断门把手的方式,盗窃作案三起,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及笔记本电脑5台、摄像机、相机各1台,可估价物品计价值人民币8183元。分述如下:一、2016年12月24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姚晓鸣至镇江市京口区正某路朱某律师事务所,采用上述方式,窃得惠普牌、戴尔牌、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各1台。二、2017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姚晓鸣至镇江市京口区梦某路圣某有限责任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窃得联想牌G50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100元。三、2017年2月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姚晓鸣至镇江市京口区中某路舞某交流中心,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200余元及索尼牌660E摄像机、奥林巴斯牌E-P5相机、惠普牌Pariliondv6228Tx笔记本电脑各1台,计价值人民币6083元。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姚晓鸣因吸毒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晓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殷某、杜某、艾某的证言,物品价格鉴证意见,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清单,发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晓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姚晓鸣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晓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晓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退赔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183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宦宇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二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