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882夏前凯与刘须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前凯,刘须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1882号原告:夏前凯,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刘须光,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夏前凯与被告刘须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前凯、被告刘须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前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曾以家里开超市年关需要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三分,按月付息。开始几个月被告按时付息,过几个月后被告不再付息。后经双方协商,被告重新出具6000元借条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付款。被告刘须光辩称,不同意给付原告欠款6000元。被告分别出具过10000元借条和6000元借条给原告属实,但被告没有借过原告款,出具借条是因为原告帮被告写上访材料,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辛苦钱。被告出具6000元借条后,分多次给付原告48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2年9月6日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被告借原告10000元。被告于2015年3月10日出具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被告借原告6000元,以前借条作废。后被告分八次向原告账户存入现金28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出具借条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被告两次向原告出具借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抗辩称借款不是事实,借条是因为原告帮被告写上访材料而要求给付的辛苦费,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出具6000元借条后分多次给付原告4800元,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告给付过原告2800元,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部分予以支持,故被告还应返还原告借款3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须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夏前凯借款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须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唐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