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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陆伟红与李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红,李海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181号原告陆伟红,女,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李海莉,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原告陆伟红诉被告李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陆伟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伟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伟红负担。审 判 长  唐晓穗人民陪审员  吴静华人民陪审员  骆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罗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