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业荣、郑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业荣,郑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3956号申请执行人:范业荣,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安市,现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郑利华,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范业荣与被执行人郑利华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郑利华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将被执行人郑利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利华银行账户无存款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981民初35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瑞方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