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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4656、4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黄宗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黄宗列,韦月分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4656、4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法定代表人:杨秋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福生,男,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宗列,男,壮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系死者黄英权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霞,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运武,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月分,女,壮族,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系死者黄英权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霞,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运武,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宗列、韦月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3344、1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后,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2月14日判决:“一、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宗列、韦月分支付丧葬补助金27840元;二、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宗列、韦月分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三、驳回原告黄宗列、韦月分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6)粤0606民初13344号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计算),本院准予免交。(2016)粤0606民初13431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被告已预交)、(2016)粤0606民初13344号财产保全费3543.6元(原告已预交),合共3548.6元,由被告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承担。”金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的主要内容是:黄英权在2015年4月6日发现死亡在保利商务中心东平桥工地电梯井内,黄英权与金利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入职资料、工资发放依据,工作证明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死亡时间在2015年4月6日,没有明确的死亡时间及死亡原因,不能完全证明黄英权死亡原因,更不能排除黄英权是因醉酒或者自杀或他杀抛尸或者其他罪犯导致死亡。金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本案诉讼费由黄宗列、韦月分承担。被上诉人黄宗列、韦月分答辩称:黄英权已经(2016)粤06行终244号行政判决确认为工伤,金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应当向黄宗列、韦月分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金利公司的行为是恶意拖延,原审判决公平公正,应予维持。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金利公司与死者黄英权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金利公司否认与黄英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佛顺民社工[2015]2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认定黄英权是金利公司的员工,黄英权所受伤害为工伤。金利公司不服上述认定,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顺府行复案[2015]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本院已生效的(2016)粤06行终244号行政判决书,均维持了佛顺民社工[2015]227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故金利公司在穷尽行政与司法途径,均被认定与黄英权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黄英权系工伤的情形下,金利公司上诉主张其与黄英权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上所述,黄英权的死亡为工亡,原审判决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金利公司向黄宗列、韦月分支付丧葬补助金2784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准确无误,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金利消防工程设计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庆莉代理审判员  侯 进代理审判员  周 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郅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