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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敖特更吉日嘎拉与塔娜、敖特更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更吉日嘎拉,塔娜,敖特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敖特更吉日嘎拉,男,1972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塔娜,成年人,女,蒙古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敖特更,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本院执行敖特更吉日嘎拉与塔娜、敖特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日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