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辖终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邓忠辉、刘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忠辉,刘广东,蒋岳渝,李春梅,李红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忠辉,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岳渝,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梅,女,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宾,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邓忠辉因与被上诉人刘广东、蒋岳渝、李春梅、李红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9675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邓忠辉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成××武侯区,故本案不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审原告刘广东与原审被告邓忠辉、蒋岳渝、李春梅、李红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出借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载明“签订地:成都红牌楼广场”,因合同签署地位于成××武侯区辖区内,故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邓忠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