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罗丹丹与李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丹丹,李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135号原告:罗丹丹,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李贝,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原告罗丹丹与被告李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罗丹丹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丹丹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丹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罗丹丹负担。审判员 沈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