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余星江与张剑、黄燕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星江,张剑,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19号申请人:余星江,男,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申请人:张剑,男,1983年5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被申请人:黄燕,男,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省赤水市。申请人余星江与被申请人张剑、黄燕合伙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星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燕所有的捷豹牌小汽车和被申请人张剑、黄燕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余星江以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南滩乡门市一间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星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燕所有的捷豹牌小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剑、黄燕银行存款100万元。三、查封申请人余星江所有的位于合江县南滩乡门市一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