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海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海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739号原告: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光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生,宁夏维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娟,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海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5元,由原告宁夏长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贺晶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 慧书 记 员 焦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