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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梁濑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梁濑支,黄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61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敬,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濑支,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申请人:黄良英,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濑支、黄良英在银行的存款173866.2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出具的担保限额为:173866.22元的担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5月23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2017)穗仲案字第3168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梁濑支、黄良英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濑支、黄良英在银行的存款173866.2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89.33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海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