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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7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2016)新2327执第1220号刘忠与买衣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买衣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男,汉族,1959年11月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买衣丁,男,哈萨克族,1971年4月出生,现住吉木萨尔县。申请执行人刘忠与被执行人买衣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吉民一初字第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忠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买衣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买衣丁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刘忠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直至款付清,另交本案执行费200元,合计20200元(不包含利息)。被执行人买衣丁已给付借款4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至今未给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买衣丁的财产状况,向有关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买衣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蔡 辰审判员  哨依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拉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