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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华与杨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杨成,张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杨成,男,1989年10月20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张文霞,女,1991年7月23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982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杨成、张文霞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132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赖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