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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朱才万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才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2刑初56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才万,男,汉族,1977年7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户籍地云南省巧家县,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巧家县看守所。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才万犯交通肇事罪,于二○一七年三月九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言学祝,被告人朱才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朱才万驾驶牌号为Axxxxx的重型仓棚式货车载货由巧家县白鹤滩镇驶往巧家县包谷垴乡,17时50分,该车行驶至昭巧二级公路K99+950M路段时,与付某某驾驶的牌号为云AWxx**的小型面包车(载乘宋某某、付某1)相撞,造成宋某某、付某1、付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才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付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才万主动打电话向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才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阮某1、阮某2、杨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证明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才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两车受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才万主动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全案,对被告人朱才万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才万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才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二○二一年一月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荀志仙审判员  易文鹏审判员  商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