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2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郝忠怀与谢纯艳、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忠怀,谢纯艳,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623号申请执行人郝忠怀,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谢纯艳,女,1985年9月26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江苏省句容市。被执行人李明,男,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江苏省句容市。申请执行人郝忠怀与被执行人谢纯艳、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54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两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此款由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余款6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7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80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此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上述还款义务,如有一期两被执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视为未到期的部分已经到期,申请执行人有权全部债权扣除被执行人已付部分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谢纯燕依据(2014)句商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4)句执字第1366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2日已被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子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