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小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小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31号罪犯张小波,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五监区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融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7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1897.5分。2016年9月29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9月29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行政罚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行政收款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