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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张雅与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雅,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609号原告张雅,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宏伟,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升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学,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雅与被告陕西乾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雅于2017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张雅负担。审 判 长  戴小妹人民陪审员  邓少峰人民陪审员  魏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