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仕学申请宏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学,张玉,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仕学,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凌源市铁北路**号楼。被执行人:张玉,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经理,住所地凌源市南大街宏小区*号楼。被执行人: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南大街宏建小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玉,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仕学与被执行人张玉、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1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72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助执员张敏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刘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