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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搏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大搏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687844647W,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大搏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高路东侧、药城大道南侧地块药城大道799号数据大厦A幢主楼1206室。法定代表人:秦园。申请执行人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搏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大搏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规定,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大搏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本院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房产信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大搏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泰州通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执801号案件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凯审 判 员  郭丽英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静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