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金虎、河北省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虎,河北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终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虎,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勤,该省省长。委托代理人冯素娟,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褚慎敬,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王金虎因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行初1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金虎以本案所涉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虎以本案所涉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金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金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立超代理审判员 张晓鹏代理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