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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恢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贾春平、贾福生与王东峰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春平,贾福生,王东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恢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春平,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申请执行人:贾福生,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东峰,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春平、贾福生与被执行人王东峰实现担保物权纠纷(2015)大民特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一案中,裁定内容为对被执行人王东峰位于大荔县鸿基新天地商业财富中心3#xx7.08,3#-xx10的房产及室内附属设施采取拍卖、变卖措施,申请执行人对变价所得款优先受偿,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对该房产采取拍卖措施,流拍三次后以758万元将该房产折抵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特字第000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