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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XX与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1685号原告:XX,女,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原担子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唐俊东,公司董事长。原告XX诉被告滁州瑶海农机大市场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龙云宏审 判 员  孙春孺人民陪审员  王余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凌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