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民终4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裴印华、史先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印华,史先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4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印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邵华,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玉蝉,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先芝。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利,广西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裴印华因与被上诉人史先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4)江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裴印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9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雪梅审 判 员 黄 琴代理审判员 兰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熙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