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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民申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中心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5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江南名苑一、二层。法定代表人:叶家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良广,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绵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常家巷**号。法定代表人:鲜于剑波,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跃武,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绵阳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终895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奇信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王季君审 判 员  李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朋书 记 员  陈思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