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先亿、夏中波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亿,夏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978号申请人:吴先亿,男,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夏中波,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口县。吴先亿申请夏中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先亿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梅良琪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