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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吴先亿、夏中波修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先亿,夏中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978号申请人:吴先亿,男,1968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夏中波,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住湖口县。吴先亿申请夏中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先亿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430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审判员  梅良琪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