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苏昌与苗文艳、王昌、杨继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昌,苗文艳,王明,杨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苏昌,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苗文艳,又名苗宏艳,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明,男,1990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继强,又名杨东东、杨东,男,1996年6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苏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灞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苏昌与被执行人苗文艳、王昌、杨继强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苗文艳、王明、杨继强向申请执行人苏昌返还违法所得96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苗文艳家属已主动将违法所得960元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执行人苏昌发放完毕,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刑初字第00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