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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申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德全、余姚天天物美百货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德全,余姚天天物美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0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德全,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濉溪县,现住浙江省余姚市城东开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余姚天天物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万达广场北区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陈德全因与被申请人余姚天天物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2民终2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德全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有误。1.物美公司原审提供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与案涉进口商品无关联,且只是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审定进口食品的行政许可,不能证明案涉商品来源合法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涉进口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一情形。原判认定案涉商品无中文标签为瑕疵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系广义的概念,包括卫生、营养、标签等多方面强制性标准,并非狭义的“无毒、无害、有营养”标准,只有符合全部强制性标准的食品才属于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食品。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物美公司销售的案涉进口葡萄酒未加贴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陈德全请求赔偿十倍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物美公司提交意见称,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案涉葡萄酒进口时已有符合标准的中文标签,也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其卖场销售的进口葡萄酒均有符合标准的中文标签,不排除陈德全自行撕毁中文标签获取高额赔偿的可能性。即使部分进口葡萄酒存在漏贴或遗失中文标签的情形,普通消费者在有中文标签和缺少中文标签的同款商品共存时,也可以选择购买有中文标签的商品,不存在知情权被剥夺的问题。陈德全抱着获取十倍赔偿的目的购买案涉进口葡萄酒,目的明确,没有被误导。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该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判认为陈德全请求物美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应举证证明其所购买的案涉进口葡萄酒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即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影响人体健康的有关问题,并无不当。虽然本案陈德全购买的案涉进口葡萄酒除1瓶粘贴中文标签外,其余10瓶均未粘贴中文标签,但陈德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些进口葡萄酒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因此,原审认定陈德全仅以标签标注或包装不符合标准为由,主张所购进口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诉请物美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据不足,亦无不当。综上,陈德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德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侯黎明代理审判员  肖建光代理审判员  赵恩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