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罗叶章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叶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刑更26号罪犯罗叶章,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塔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19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7月21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4)荣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叶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6176.10元(刑期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二○一七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威海监狱的减刑建议书称,罪犯罗叶章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奖励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二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叶章于2015年3月11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罗叶章的入监登记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叶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叶章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日。(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智慧审 判 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