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秋敏与冯战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秋敏,冯战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662号原告姚秋敏,女,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冯战伟,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秋敏与被告冯战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姚秋敏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姚秋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姚秋敏负担。审 判 长 朱彦军代理审判员 杨国照人民陪审员 吕付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天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