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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被申请人肖世民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肖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特9号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娄底市乐坪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王良志,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谷雄伟,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肖世民,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被申请人肖世民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肖世民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对被申请人肖世民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墨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极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极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