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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荷林与樊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荷林,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安荷林,男,汉族,1936年06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樊英,女,汉族,1967年09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01388.5元。(执行费2920.83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瓮立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