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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金英与张纪林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英,张纪林,张纪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769号原告张金英,女,55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纪林,男,49岁,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纪柱,男,60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英诉被告张纪林、张纪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金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旭 来源:百度“”